91. 向非居民企业支付利息的居民企业一律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代扣代缴该非居民企业就该利息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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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应当源泉扣缴的所得税,可由支付人在支付和到期应支付的较早时间,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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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税务机关不得仅仅因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的预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而指定该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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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非居民企业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指定该工程价款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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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企业与税务机关达成预约定价安排后,在预约定价安排期限内,税务机关无权对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进行转让定价调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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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企业从关联方取得贷款,如果该项贷款的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这部分利息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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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税务机关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作出的纳税调整,均应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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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特别纳税调整并加收利息的,该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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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因企业实施了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减少了其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进行追溯纳税调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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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企业提供虚假的关联交易资料,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该项关联交易的应纳税所得额一经核定,不得更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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